云服務商的著作權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研究
蘭州大學 唐治國
云計算服務商的著作權保護注意義務,主要來源著作權法、侵權責任法以及云計算本身的法律遵從。通過梳理不同類型的云計算服務商的著作權保護注意義務,依據“注意義務”整合下的歸責原則體系,分別確立當云計算服務商違反著作權人專有權利的不作為義務時應適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違反其他注意義務時應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同時確立當云計算服務商違反其本身的法律政策遵從時,是對較高注意義務的違反,應適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在線計算服務和在線軟件租賃服務是新型的網絡服務。在線計算服務時,云服務商應視情況適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和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在線軟件出租行為,著作權法上并不受著作權既有專有權利之控制。比較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出租權,基于其“電子出租”的特點,建議對出租權進行擴大解釋從而予以調整這種行為。從云計算本身的法律遵從、民事立法的誠實信用原則理念,云計算服務商應提供合法的著作權軟件,是其基本注意義務。同時,當網絡用戶利用其軟件,實施著作權侵權行為時,其不能因為“實質非侵權”而完全免責。需要具體考量侵權情形,從而確立相應的著作權侵權責任歸責原則。
